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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舊服務條款

1. 適用條件

凡顧客向本公司購買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》所指定的受管制電器,包括電腦、列印機、掃描器及顯示器,可要求安排免費移走與所購買相同種類及數量的舊電器(須屬同類受管制電器註1)

2. 除舊地點

適用於全港任何處所

3. 選取期限

(a) 顧客可於購貨時簽署「除舊服務選取紀錄」即可;或

(b) 於交易後3日內致電 (+852) 6070-7920 向本公司提出要求,逾期作放棄除舊服務處理。

4. 除舊服務時間

(a) 一般情況下,須預留5-7個工作天安排除舊服務

(b) 在顧客指定的日期,到顧客指定的地點移走舊件

(c)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

5. 注意事項

(a) 除舊服務與送貨及安裝服務分開處理,等待移除的舊件可按需要較先移走,或短暫存放於移除地點,稍後才移走,顧客可與職員安排

(b) 舊件一經收取,恕不退回

(c) 舊件必須獨立放置,脫離任何裝置、連接系統、或有障礙的存放位置

(d) 若舊件有嚴重的衛生問題(例如:有餿汁殘渣、蟑螂、螞蟻),工作人員有權拒絕移走該舊件,消費者亦不會再享有免費的除舊服務

(e) 顧客如需更改已約定的除舊服務地點或時間,請於至少2個工作天內致電通知

(f) 如遇上黑色暴雨警告 /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,除舊服務將會暫停,並另作安排

(g) 於約定的除舊時間,因交通或天氣情況,或其它因素影響有所延誤、暫停或改期,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

(h) 顧客、聯絡人的個人資料只作除舊服務用途,本公司將會遵守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486章)處理

(i) 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保留最終的決定權。

 

 註1

電腦:包括個人電腦、桌上電腦、平板電腦、手提電腦及筆記簿電腦。

列印機:其重量不超過30公斤; 如同時用作影印機、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,仍視作列印機。

掃描器:其重量不超過30公斤。

顯示器: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; 其顯示屏幕的尺寸為5.5吋至100吋內(以對角斜角量度)

REV: 2021/01